开栏语:“职工利益无小事”,职工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也是保障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本报联合安徽省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推出《律师说法》专栏,针对职工群众关心重视的热点难点,以案释法,普及法律知识,为全省广大职工答疑解惑。
【律师说法】
10年期限劳动合同,你敢签吗?
“金三银四”招聘季,小张是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招聘会上小张顺利通过某公司面试,收到了“offer”,小张开心不已。入职这一天,公司便通知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翻开劳动合同,小张却有点懵,原来上面写着劳动合同期限是10年的时候。小张犹豫了:“10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我能签订吗?”
【律师解答】
1、签订10年期限等于受10年约束吗?
小张认为:如果签订了10年劳动合同,就会受到10年期限的约束。但是小张还没有想好是否要为这家公司工作10年。其实,签订10年期限等于受10年约束是一种误解,因为法律赋予劳动者享有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种任意表现在:一是这种单方解除,不需要单位同意,劳动者提前三十天或提前三天,到了时间劳动关系就解除,解除了劳动者就可以离职。二是这种单方解除,是无因解除,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因此,即便签订了10年期限劳动合同,小张若认为单位不合适其继续发展,依然可以单方解除,只要提前三十日或三日通知单位。
2、未提前通知,劳动者需要担责吗?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行使任意单方解除权,务必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劳动合同法》设计需要提前三十天或三天,是为了让单位提前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因劳动者突然离职给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则属于违法解除,应承担因此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损失的大小应由单位来举证,如果单位无法举证,根据《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赔偿金。”据此,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1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
3、单位留人,能否法律留人?
知识经济时代,拥有人才资源优势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双向选择关系。劳动者拥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引发了用人单位如何留人的思考。不少企业寄希望于“法律”“制度”将员工“捆住”,但是辞职是劳动者的应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劳动者辞职。企业用工“捆住”不如善待。从来没有法律留人,只有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情感留人,营造重才、爱才、惜才、扶才的氛围。事业留人,劳动者在单位有事业发展的通道;待遇留人,劳动者在单位能获得好的工资待遇;情感留人,劳动者在单位有归属感。很多单位设计股权激励制度,用限制性股票、股权期权、虚拟股权等方式,激励员工,吸引人才,这才是融合事业发展、长期待遇的正向吸引,而不是反向的法律“捆住”。
【律师提醒】
实务中,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应明确规范。很多劳动者提出单方解除时,写的是“离职申请”,表述“希望单位同意”,但是这种表达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发起了协商的意思,单位若同意,则协商一致解除,单位若不同意,就没有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关系没有解除。
那么劳动者该如何表明行使的是任意单方解除权呢?一是写“辞职报告”,而不是“辞职申请”;二是尽量明确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是“特此通知”,而不是“希望同意”。如此,可以避免争议,正当行使权利。
【律师介绍】
胡敏律师,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安徽省律协第十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肥市律协第五届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安徽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安徽省职工维权顾问团律师,兼职劳动仲裁员,先后荣获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章、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等荣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