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药强奸案是近年来新型的高发强奸案件
2022-07-07 来源:据《中国新闻周刊》 分享

 “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处理。”日前,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这一表态引发关注。

“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处理。”日前,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这一表态引发关注。

近年来,各种“迷魂药”“迷情药”等违禁用品更迭换代,流入市场,让人防不胜防,其导致的犯罪现象也引起高度重视,强奸犯罪可谓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种。

不能降格处理

6月24日,最高检召开主题为“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的新闻发布会。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

最高检还发布了一则相关的指导性案例。1990年生男子郭某某,原系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经理。2015年,为寻求刺激,他产生给其女友张某甲下“迷药”的想法。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5年间,郭某某多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张某甲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其中,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张某甲酒中让其饮下,致其昏迷两天。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某养生馆工作人员张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为女性)到火锅店吃饭。郭某某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后张某乙将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张某乙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送医救治。张某乙的同事怀疑郭某某下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终,郭某某被认定犯欺骗他人吸毒罪,获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考虑犯罪的时空情形

不久前,上海某大学男生向女生杯中投放异物的新闻引发关注。经调查,投放物品为牛磺酸泡腾片。在电商平台上,此类商品以低俗色情内容为宣传卖点。

尽管多名专家对此表示,牛磺酸泡腾片实际上并无“催情”效果。但该男生已客观上实施了“投放药物”行为,主观上是否有对女生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应通过何种手段惩治也引发探讨。

2020年,深圳发生的一起下药事件也备受关注。一名女子与一位男性朋友在餐厅内吃饭。趁着她离开座位,男子悄悄地在她的水杯里投入了白色的粉末。幸运的是,该行为被餐厅的一名服务员及时发现。该男子辩解称,自己的本意是“恶作剧”。

对于此类案件,黄卫平检察官提到,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他表示,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没有买卖就没有性侵”

具有强烈镇静作用的药物中,也有部分属于毒品。但按通常理解,通过欺骗他人吸食毒品来达到性侵害目的的,一般都是通过药物成瘾来达成。若非情节严重的情况,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其他情节,还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毒品罪等。

一般来说,强奸案件常见采取的是暴力、胁迫的手段,下迷药则统属于强奸定性中的其他手段。然而在彭新林看来,迷奸型犯罪是近年来的新类型的一种高发强奸案件,更有隐蔽性,侦查取证难度也更大。“很多时候,犯罪分子是把迷药下到酒里面,到底是酒精引发了‘醉酒’,还是吃了迷药,当事人很难判断。”

专家介绍称,1979年刑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曾有一稿草案规定,强奸罪的一般情节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其他手段强奸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当时有立法人员认为其他手段强奸相对轻一些。“但最后通过的法律没有作这种区分,因而不应从轻判处。”他表示。

这种犯罪背后也形成了黑色的产业链条。专家认为,惩治此类犯罪,首先要惩治兜售“迷药”的人。

他表示,若卖方明知行为人要实施性侵犯罪,还销售给对方,在实质意义上就构成了强奸行为的帮助犯。上游违法犯罪必须要全链条、全环节打击整治,这是一个综合治理问题,其中电商平台要承担主体责任,“没有买卖就没有性侵”。


编辑:胡茂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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