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工会+检察”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5-06-30 来源:     作者: 分享

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工会+检察”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工会+检察”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提前介入 检察听证 相对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和李某约定将肥东县长临河镇某项目中瓦工班组的工程发包给李某,李某招揽瓦工组成班组,于同年8月完成该工程,张某支付李某工程款225000元。后李某拖欠1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44571元。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李某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李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

【履职情况】

2024年2月23日,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移送肥东县公安局。同日,肥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实地走访工地,全面收集固定李某个人消费情况及支付能力相关证据,锁定欠薪事实。2024年5月21日,肥东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李某将工程款用于抖音打赏及个人消费,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基于其在侦查阶段已全额支付拖欠的144571元工资,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听证,邀请工会、人社部门相关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李某作相对不起诉。2024年6月26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县总工会联合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签署《关于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和衔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并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以案释法,向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宣讲法律。

【典型意义】

(一)注重释法说理工作,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法说理,阐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让其认识到自身错误,促其及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治理欠薪合力。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县总工会联合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签《关于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方案》,建立常态化长效化联络机制,促进协同履职,形成治理欠薪合力。

案例二:周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撤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答复行政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提前退休 举证责任 抗诉改判 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周某某系某水泥厂职工。2001年10月,某水泥厂破产改制并对周某某进行一次性安置,后水泥厂相关会计资料和账簿被销毁。2021年,周某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该局审查认为,周某某档案材料中1986年、1988年的工种记载为“看火工”,其他档案材料未明确记载工种,不符合从事高温工作提前退休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的条件,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的答复》,不批准其提前退休申请。周某某不服,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答复,并提交了其个人保存的某水泥厂劳务防护用品供应证、1992年某水泥厂委派函,以证明其在1983年、1984年、1991年仍在领取看火工防护用品,1992年某水泥厂委派其以看火工身份到外地指导工作,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一审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某在看火工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为由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周某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某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

【履职情况】

周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承办检察官与当地工会组织联系,咨询特殊工种政策,询问原某水泥厂厂长、工会人员该单位特殊工作调岗情况,并向该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查询有关档案资料。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原始个人档案记载不清晰,用人单位相关原始档案资料被销毁均非出于其本人原因,周某某多方寻找,提供了其个人保存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劳务防护用品供应证和委派函等原始资料,虽然中间年份有所缺失,但结合检察机关调取的有关证人证言,周某某前后年份均从事看火工且特殊工种轻易不调岗,可以推定中间年份亦应为看火工,足以证明周某某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在周某某穷尽所有途径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不宜再要求其必须提供原始档案材料,遂以原审判决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于2023年12月27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鉴于周某某多年从事高温工作,夫妻二人均身患疾病,生活困难,又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区人民检察院为周某某进行司法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意见,于2024年5月8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答复。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调查,按照特殊工种为周某某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典型意义】

(一)充分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是对特殊劳动群体进行的劳动保护。对于非劳动者原因造成个人档案不完整,相关原始材料缺失导致劳动者提前退休的合法权益未能及时实现的,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为后续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事实基础,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依法精准监督,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对于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客观原因造成个人档案不完整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认定全案事实证据,不宜机械要求劳动者必须提供原始档案材料。

(三)做好司法救助,体现司法温情。在检察办案环节,对劳动者退休权益不能及时实现,劳动者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依法及时予以司法救助,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温度。

案例三: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就业性别歧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就业性别歧视 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工会+检察

【基本案情】

铜陵市义安区辖区内部分用人单位在某网站发布招聘信息中要求“只要男性”“男性优先”,存在就业性别歧视,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履职情况】

2024年7月,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托“工会+检察”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从铜陵市义安区总工会获悉本案监督线索后,于7月26日立案受理。通过查询某网站等招聘网站实时公开信息等方式发现,辖区多家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时要求“只要男性”“男性优先”,存在就业性别歧视,损害妇女劳动权益。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区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就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达成共识。

2024年7月29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向铜陵市义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监管职责,责令用人单位及时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铜陵市义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推动8家用人单位对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清理整改。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广泛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评估整改效果,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区总工会主动跟进监督,开展“回头看”,通过走访用人单位、查询招聘网站实时信息等方式,发现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中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的表述已被删除。同年9月25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终结案件。

为进一步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区总工会挂牌设立全市首个驻工会劳动者维权“检察工作站”,积极探索构建“工会+检察”职工维权模式,进一步畅通案件线索移送渠道,加强办案协作,助力提升区域劳动领域治理效能。

【典型意义】

(一)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保障平等就业权是维护妇女群体基本民生的必然要求。对于就业性别歧视等行为,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妇女劳动权益。

(二)探索“工会+检察”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机制新路径。检察机关与工会组织通过综合运用信息互联互通、案件线索移送、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开展“回头看”、设立驻工会劳动者维权“检察工作站”等方式,着力打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双向赋能的新模式,凝聚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工作合力,使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劳动权益保障领域得到创新实践。

案例四: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关键词】

农民工 “一函两书” 工会+检察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6日,淮北市总工会收到杨某通过“12351”服务职工热线来电反映欠薪问题。杨某带领20余名农民工自2023年2月至12月在淮北市烈山区某项目务工,项目结束后被拖欠工资共计44万元,经多次讨要仍未支付,遂请求工会帮忙追讨。 

【履职情况】

淮北市总工会通过“12351”安徽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平台,将案件线索转办至淮北市烈山区总工会,建议发挥“工会+检察”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作用,开展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

淮北市烈山区总工会借助“工会+检察”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反馈案件线索。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后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经联合调查发现,该项目承建单位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项目结束后,杨某等人赴外地务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杨某等人无法到施工现场就工作量进行清算以及部分工程存在施工返工、施工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为由未支付杨某班组部分劳务分包款,进而导致该班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淮北市烈山区总工会启动劳动者权益保障监管程序,依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工作要求,就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向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淮北市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抄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经淮北市烈山区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检察院协同工会、人社、住建等部门,联合对项目承建单位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劳务分包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两次约谈。最终,在多部门的共同督促下,双方完成工程结算,于2024年8月12日前将44万元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一)充分依托“12351”服务职工热线平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依托“12351”服务职工热线平台,对市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按照属地划分原则,建立并完善专人督促、提前预警、监督建议、及时反馈等工作机制,形成市、县两级工会合力联动处置案件的工作模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工会+检察”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作用。工会依托“工会+检察”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与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协同履职,合力高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编辑:史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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