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丨以法为盾 守护“她”权益
2024-03-12 来源:     作者:胡红玲 分享

律师说法丨以法为盾 守护“她”权益

律师说法丨以法为盾,守护“她”权益


作为社会半边天,女性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和肯定,女职工在职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提升女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本期《律师说法》特邀安徽省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成员、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胡红玲律师,针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常见问题进行解答,以便女职工知法懂法,为女职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1、用人单位能否在招录条件上设置“只限男性”或“男士优先”?

答:不能。法律明确禁止性别歧视,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合同到期,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答:要区分情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第四十条(劳动者无过错情形)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错)情形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的。

 

3、女职工在孕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1)单位不应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2)产检检查计入工作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3)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4)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5)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4、女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信息,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譬如学历、技能等等,但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明确“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因此,女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信息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是否负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答:用人单位有防范、制止性骚扰的职责,以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6、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答: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提醒:女性在职场中常常面临着因结婚、怀孕、产假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就业歧视等不公平待遇。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既有用人单位因不懂法而侵害女职工利益导致赔偿,也有用人单位为了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女职工利益的行为。因此,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注意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用工合规管理意识,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同时应承担社会责任,依法保障育龄女性的合法权益,实现女职工平等的就业权。

 

【律师介绍】

胡红玲律师,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全国律协劳社委委员、安徽省律协教培委副主任,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副主任、安徽省职工维权顾问团成员,先后获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全国律协“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第三届安徽省优秀女律师、安徽省十佳普法宣讲员、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等荣誉。


3月15日,省总工会“五一学堂”将线上开展女职工维权知识“云课堂”。胡红玲律师将围绕女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特殊保护?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内容进行专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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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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