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知责履责尽责
2022-06-13 来源:安徽工人日报     作者:胡建兵 分享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 产 月 ”,主 题 是“ 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 ”,主题是“ 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法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安全法规和安全操作培训,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督促企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责任这根弦,引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知责、履责、尽责。

近几年许多地方发生了安全生产特大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都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没有重视安全生产,没有很好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关。一些地方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虚化、弱化,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或是“两张皮”,甚至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不顾安全,违法违规、冒险蛮干,与“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背道而驰。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一切工作的首要工作,没有了安全其他工作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安全工作需要主要负责人亲自抓,亲自过问,亲自落实。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知责、履责、尽责。安全生产能不能搞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第一责任人”只有知责、履责、尽责,才会重视安全生产,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反之,如果第一责任人不知责、不履责、不尽责,不把安全生产当回事,那么,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就大了。

要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必须抓住“关键少数”,推动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真正把安全生产拿在手上,放在心上,对安全生产重要任务亲自部署、重要工作亲自督导,重点环节亲自协调,使安全生产工作有保障。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编辑:刘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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