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证金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
2022-03-28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朱卓 分享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有了解决办法,今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后,施工单位事先在银行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将直接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成为我省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兜底保障措施。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有了解决办法,今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后,施工单位事先在银行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将直接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成为我省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一项重要兜底保障措施。

《实施办法》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差异化缴存证明材料,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工资支付担保手续。同时,《实施办法》指出,建立与企业征信相挂钩的管理机制,视情况提高、下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实行减免措施,发挥工资保证金制度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作用。

在工资保证金使用上,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经办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编辑:佘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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