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拉链”或设3至5年禁挖期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2-01-20 来源:安徽商报     作者:姜志远 分享

 1月1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消息,《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条例中拟新增超前规划停车、桥梁定期体检等内容。

  1月1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消息,《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条例中拟新增超前规划停车、桥梁定期体检等内容。

  鼓励各类管线住进地下综合管廊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等各种管(杆)线及信息管理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市政设施专业规划,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实施。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时,有条件的应当将各类地下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规划建设。

  按照条例,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的安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绿色施工工艺和方法,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条例指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遵循适应城市发展水平并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保证公众出行安全和便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可建设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规定的停车泊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不得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和占用(压)、挖掘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危害排水安全的的行为:损毁、盗窃排水设施;穿凿、堵塞排水设施;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建设占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安徽商报

新闻图集
热点排行榜
公众号
扫码关注  手机浏览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