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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职工住房公积金须写进劳动合同

工会直接监督单位缴纳情况

2020-06-24   中工网-工人日报

  中工网讯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李昱霖 通讯员孙广军)日前,河北省邯郸市总工会联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社局和市中级法院印发《关于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的通知》,要求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写进劳动合同。

  邯郸市人社局在审核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备案时,要求企业单位必须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作为重要条款写进劳动合同,否则对单位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备案。同时,工会成为职工所在单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最直接监督者。按照《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基层工会组织依法参与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发挥工会的协调监督作用,将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纳入协商条款,督导企业按时为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据了解,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将定期对监管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单位拒不整改的进行联合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的单位或企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向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由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法院应及时将破产单位、债权接收人等有关情况告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其将破产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告知职工,并及时汇总报至债权接收人;企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破产企业管理人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在10日内将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法院给予监督。

  此外,劳动监察部门等开展劳动关系执法检查时,基层工会组织要参与配合,要把受检单位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有条件落实而没有落实的单位要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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