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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法律问题库————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2020-02-07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多省、市、自治区相继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采取了多种措施以减少人员流动与聚集,尽各种方式方法阻断疫情传播。本次疫情对于合同的履行必将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或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等,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相信因此将会造成诸多合同纠纷。

   因此,肺炎疫情究竟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对于当事人显得非常重要,是法律上必须解决的问题。《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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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日,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皖正律师为读者们整理了一份疫情期间“企业法律问题库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并做了简要解答,供大家交流学习。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针对当事人的主观状况而言,不可抗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控制、不能预见的情况;从事实本身的客观层面出发,不可抗力是当事人无法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说认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包括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包括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经有了政府的明确强行性通知,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虽后各地纷纷出台通知,在延长春节假期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延期复工,特殊行业除外。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种传染性疾病。


2: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引发哪些法律后果?

  (1)不可抗力免责。《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不可抗力免责并非意味着免除全部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但不能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3: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4: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情形有哪些?应当如何处理?

   答:合同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

     • 合同全部不能履行;

     • 合同部分不能履行;

     • 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证明文件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5: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显失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6:旅游、演出等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如何认定?

   由于疫情本身或者政府采取的防空措施,将可能导致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只能部分履行或者迟延,并且因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构成不可抗力,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不可抗力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

7:房屋租赁合同、饭店承包经营合同等,可否依据公平原则要求适当减免租金

   本次疫情对于餐饮业、旅馆业、商业零售等行业来说,带来的绝对是惨痛打击,一边要支付租赁合同下高额的租金,另一边是没有收入来源。对于长期租赁合同来说,短暂的疫情期间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基本不会得到支持。笔者认为,这类情况应当属于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情势变更主张变更合同,要求减少部分租金。

   

   “大疫当前”,让我们用专业的法律服务,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本文由马华平律师团队整理编辑,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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