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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感冒赴诊所治疗 48小时内死亡属于工伤

2020-01-22   劳动午报

  编辑同志:

  我丈夫受公司指派前往邻县出差时,因突然头痛、头晕、浑身无力而就近到一处诊所诊治,并被诊断为感冒。遵医嘱服药、回到家中后,我丈夫便上床休息。谁知,我6小时后却发现其已停止呼吸,经尸检死亡原因不明。

  虽然我丈夫从就医到发现死亡不足48小时,可人社局以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非紧急或严重疾病、未经抢救即死亡为由,认为不构成工伤。

  请问:人社局的观点对吗?

  读者:刘雯雯

  刘雯雯读者:

  人社局的观点是错误的,你丈夫的情形应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情形与之吻合:

  首先,你丈夫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一方面,你丈夫根据公司的安排出差邻县,无疑既属于工作时间,也属于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另一方面,你丈夫突然出现头痛、头晕、浑身无力等病症属于突发疾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即该规定不仅明确表明包括所有疾病,而且并未要求疾病达到某种紧急和严重状态。即人社局认为你丈夫只是“感冒”,不属于突发疾病等观点不能成立。

  其次,你丈夫属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而你丈夫从诊治到发现已经死亡不足48小时。

  另一方面,“抢救”是指对紧急或严重疾病的治疗,即是治疗的一种。鉴于疾病是否属于紧急和严重,对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人难以辨别,紧急或严重与否也因人的主观感受不同而不同,对患者的威胁同样因人而异,为此,有相当多的人由于缺乏医学知识、不能对病情的严重性作出正确判断,往往不会及时选择就近、较好的医院治疗,而是会在离家较近、便利的医院乃至诊所治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员工发病后一律直接送较好的医院治疗,不仅与现实不合,也不符合人们不愿“小病大治”、不愿过多花费医疗费用的传统就医观念。即你丈夫在出现病症之后,未认识到疾病的严重威胁,而选择在诊所就诊,且已遵照医嘱服药,应当视为经过“抢救”。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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